1.诊断原则
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、临床症状、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,慎重作出诊断。
1.1病史:应注意感染史、婚姻史、妊娠史、生育史等。对胎传梅毒应了解生母梅毒病史。
1.2体检:应作全面体格检查,注意全身皮肤、粘膜、骨骼、口腔、外阴、肛门及表浅淋巴结等部位,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及妇科检查等。
1.3实验室检查:
1.3.1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梅毒螺旋体。
1.3.2梅毒血清学试验:非梅毒螺旋体抗原结合试验,如VDRL、RPR、USR试验等,为筛查试验。梅毒螺旋体抗原结合试验,如:TPHA、FTA-ABS试验等,为证实试验。
1.3.3组织病理检查。
2.梅毒分期诊断标准
2.1一期梅毒
2.1.1病史:有感染史,潜伏期一般为2-3周。
2.1.2临床表现:
a.典型硬下疳:一般单发,1-2cm大小,圆形或椭圆形,稍高出皮面,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潜在性溃疡。创面清洁,分泌物少,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,无痛。多发生于外生殖器,也可见于肛门、宫颈、口唇、乳房等部位。
b.腹股沟或患部近位淋巴结可肿大,常为数个,大小不等,质硬,不粘连,不破溃,无痛。
2.1.3实验室检查:
a.暗视野显微镜检查: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见梅毒螺旋体。
b.梅毒血清学试验: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。如感染不足2-3周,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,可为阴性。应于感染4周后复查。
疑似病例:具备2.1.1及2.1.2为疑似病例。
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如加2.1.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。
2.2二期梅毒
2.2.1病史: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梅毒史,病期2年以内。
2.2.2临床表现:
a.皮疹为多形态,包括斑疹、斑丘疹、丘疹、鳞屑性皮疹及脓疱疹等,常泛发对称;掌、趾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;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,不痛可有瘙痒。头部可出现虫蛀样脱发。二期复发梅毒,皮损局限,数目较少,尚可见环型皮疹。
b.口腔可发生粘膜斑,尚可出现眼损害、骨损害、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。
c.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。
2.2.3实验室检查:
a.暗视野显微镜检查:二期皮疹尤其扁平湿疣、湿丘疹及粘膜斑,易查见梅毒螺旋体。
b.梅毒血清学试验(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)为强阳性。
疑似病例:具备2.2.1及2.2.2为疑似病例。
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加2.2.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。
2.3三期梅毒(晚期梅毒)
2.3.1病史: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。病期2年以上。
2.3.2临床表现;常见结节性皮疹、近关节结节及皮肤、粘膜、骨骼树胶肿等。心脏血管系统受累以梅毒性脑膜炎、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。
2.3.3实验室检查:
a.梅毒血清学试验: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阳性,亦可阴性,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阴性。
b.组织病理检查:三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变化(见附录C)。
c.脑脊液检查:神经梅毒:淋巴细胞≥10×106/L,蛋白量>50mg/dL,VDRL试验阳性。
疑似病例:具备2.3.1及2.3.2为疑似病例。
确诊病例:疑似病例加2.3.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。
2.4潜伏梅毒(隐性梅毒)
2.4.1有感染史,可有一期、二期、或三期梅毒病史。
2.4.2无任何梅毒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。
2.4.3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2次以上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(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)。脑脊液检查阴性。
2.4.4病期2年内为早期潜伏梅毒,2年以上为晚期潜伏梅毒。
2.5先天梅毒(胎传梅毒)
2.5.1生母为梅毒患者。
2.5.2临床表现:
a.早期先天梅毒(2岁以内):相似获得性二期梅毒,但皮损常有红斑、丘疹、糜烂、水疱、大疱、皲裂和软骨骨炎、骨炎及骨膜炎,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、淋巴结肿大、肝脾肿大、贫血等。
b.晚期先天梅毒(2岁以上):相似获得性三期梅毒,但以间质性角膜炎、赫秦生齿、马鞍鼻、神经性耳聋等较常见的特征,还可出现皮肤、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。
c.先天潜伏梅毒:除感染源于母体外,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。
2.5.3实验室检查:
a.早期先天梅毒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。
b.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。
2.6妊娠梅毒
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妊娠梅毒。
3.治疗原则
梅毒诊断必须明确,治疗越早效果越好,剂量必须足够,疗程必须规则,治疗后要追踪观察,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。
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,其用法及用量见附录D(梅毒治疗方案)。
4.疗后观察
梅毒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,包括全身体检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(VDRL、RPR或USR试验等),以了解是否治疗或复发。
4.1早期梅毒疗后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,连续2-3年。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(如由1:2升为1:8)属血清复发,或有症状复发,均应加倍量复治。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,如无临床症状复发,是否再治疗,根据具体病情而定;无论再治疗与否,应作神经系统检查,以便早期无症状神经梅毒。
4.2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,但应连续观察3年,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,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。
4.3妊娠梅毒治疗后,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,分娩后观察同其他梅毒,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,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,应立即进行治疗。
5.梅毒治疗标准
判断梅毒是否治疗,其标准有二:临床及血清治疗。
5.1临床治疗:一期梅毒(硬下疳)、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(包括皮肤、粘膜、骨骼、眼、鼻等)损害愈合消退,症状消失。
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治疗的判断:
5.1.1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(视力减退等)。
5.1.2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(鞍鼻、牙齿发育不良等)。
5.1.3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,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。
5.2血清治疗:抗梅治疗后2年以内梅毒血清学反应(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,如VDRL、RPR、USR试验)由阳性转变为阴性,脑脊液检查阴性。
一期梅毒(硬下疳初期),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治疗,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,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疗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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