梅毒的复诊及治疗标准
(一)早期梅毒
在治疗后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,包括临床与血清学检查,2~3年无复发者可终止随访。 如果发现症状复发,血清复发则加倍剂量治疗。如血清反应固定,但临床无复发者,应做脑脊液检查,以排除无症状神经梅毒。
(二)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
年每2个月复查1次,第二年每半年复查1次,3年后做脑脊液检查,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。3年后,如果脑脊液检验正常者,则终止观察。
(三)心血管梅毒与神经性梅毒
应由专科医师负责,随访终身。
(四)妊娠梅毒
治疗后,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,在分娩后按一般梅毒进行随访。对经过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,要观察到血清反应转阴为止,一旦发现症状,立即进行治疗。未经治疗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,应考虑进行检查治疗。
闵志廉 博士生导师、主任医师、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人选。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、军内医疗成果一等奖…
张耀龙 副主任医师 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医疗系。原长宁区中心医院皮肤科主任,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…
钟绍荣 副主任医师 毕业于江西医学院。1990年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曾被载入《中国科技成果大辞典》…
|